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

打造區域特色產業、提高在地就業 經建會:中央地方合作 吸引國內外投資

資料來源:法源法律網/2011-01-25


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規劃「產業有家,家有產業」計畫,讓各區域都有吸引投資的特色產業,提高在地就業。經建會主委昨(二十四)日表示,這次計畫也將配合全球招商,吸引國內外投資人到適當地區投資各不同產業,而透過中央與地方的合作,可創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區域產業。
為提高在地就業,各區域須有吸引投資的特色產業,經建會規劃「產業有家,家有產業」計畫。經建會主委表示,須以「投資」與「出口」做為臺灣經濟成長的雙引擎。投資成長時,能帶動地區的就業、民眾薪資的提升及消費能力,能讓經濟成長與民眾福祉緊密結合。這次計畫也將配合全球招商,吸引國內外投資人至適當地區投資各不同產業。主委強調,發展區域產業有五大條件,包括核心都市、區域內外的通路、品牌的創建與行銷、生產規模、市場及腹地。臺灣可參考歐洲、美國發展區域產業的做法,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決定產業類型及發展區域,因為地方熟悉產業發展的在地優勢,中央了解在世界潮流下產業發展應具備的條件,透過雙方合作,可創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區域產業。
對於上述計畫也將配合全球招商,引介國內外投資人至適當地區投資各不同產業。去(九十九)年先經建會成立「全球招商規劃推動委員會」,在國內辦理的多場招商說明會吸引企業投資,並陸續前往印尼、日本、美國、歐洲、新加坡等國家推動招商。而在新加坡進行招商,新加坡政府與業者反應熱烈,表達投資合作與策略聯盟的興趣。像是近年兩岸交流頻繁,投資醫療觀光正是時機,就有二家醫藥公司表達初步合作意向,而在數位內容部分,新加坡對臺灣數位內容產業投資環境高度讚許,並表達合作意願,看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帶來的產業變化與優勢。
此外,為能帶動投資臺灣的熱潮,政府也設相關優惠措施吸引投資,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7條第1項規定,可協調內政部、地方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,開發、興建供該公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。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,未具完全自償能力,可就非自償部分,由主辦機關補貼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一部。此外,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2款第2目也規定,外國金融機構,對我國境內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的貸款,經財政部核定,所得利息免納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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